1、运营期初期雨水、码头冲洗废水、运输车轮胎及车身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设计能力为30m3/d)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标准后回用于码头冲洗和运输车轮胎及车身冲洗;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须经船舶自备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分别暂存于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收集设施内,定期由当地交通部门指定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得将各类废水排入环境水体。 2、落实码头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扬尘管控,对物料装卸、输送和转运采取必要可行的封闭工艺优化举措;建设高效防风抑尘设施,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对营运期停靠船舶和车辆运输管理,减少尾气排放。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船舶废气排放按船型船机等类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具体见《报告表》)。本项目船舶到港后采用岸基供电设施供电,辅机停止工作。 3、加强对船舶进出鸣笛管理及吊机等装卸、运输机械的管理维护,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声源设备和作业场地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减振等有效的综合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南侧、东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西侧厂界自南向北25米范围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剩余西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 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分别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确定的防渗等级区划和防渗技术要求采取针对性的防渗措施,各类防渗区域须达到相应的防渗技术要求,确保建设项目不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6、完善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减缓措施,制订并持续改进本******消防设备、收油设备及其它防护设备,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配备事故应急物资。项目营运期******消防部门等)并实施溢油应急计划,及时用隔油栏、吸油材料等进行控制、防护,使事故产生的影响减至最小。项目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确保本工程施工和运营不影响三仓河等邻近水体水环境质量。 在项目投入运营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8************人民政府应强化规划管理,今后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新建各类环境敏感目标。 9、建设单位应当对本项目涉及的污染防治设施、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本质安全负责,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安全评价。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