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IPO服务机构采购项目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遴选IPO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5-咨询G2-015),共设三个采购包。除第2项采购包2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调整仅适用于采购包2外,其余修改事项均适用于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现就招标文件有关事宜修改、补充通知如下:
1、第一章招标公告第4点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要求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第(2)点第⑤点“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认定标准明确为: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参照《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令第225号,为相关领域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及以上)等行政处罚。
2、采购包2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以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分项详细报价表》各分项金额为准。第一章招标公告附2《采购标的一览表》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中采购包2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修正为:①财务尽职调查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30万元,②股份改制审计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50万元,③年度审计报价(暂估四年)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140万元。④IP0 申报审计报告(仅加期费用)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35万元。⑤证监局备案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20万元。⑥内部控制审计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20万元。⑦上市申报专项报告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12万元。⑧IPO申报后加期费用(暂估四次)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112万元。⑨IPO意见反馈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28万元。⑩募集资金验资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93万元。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1评标标准和方法中,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商务项评分中“合规信用承诺”评标项目的评标方法描述修改为:投标人承诺投标人及其分支机构及拟投入本项目的签字人员(不论处罚时是否在投标人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次投标截止日止(以处罚、处分、惩戒或监管措施文件的发布时间为准),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对本行业或投标人执业行为具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被实施监管措施或行业自律惩戒的记录的,得2分;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相应标准扣分,扣完为止:①存在纪律处分、行业自律惩戒、行政监管措施情况的扣0.5分;②存在行政处罚,且处罚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扣1分;③存在行政处罚,且处罚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扣1.5分;④存在刑事处罚的扣2分。
注:①针对同一事件引发的多项处罚(如不同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针对同一事件采取的不同处罚),仅按其中最严重的一项处罚所对应的扣分标准扣分,不重复扣分;②同一类型的处罚不重复扣分;③不同事件且不同类型的处罚累计扣分。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如存在历史记录,需列明具体时间、事由及处理机关。未提供承诺函的不得分,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的,则取消中标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4、取消原招标文件里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的履约保证金要求,三个采购包均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5、原招标文件中约定“贷款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档案查询、函证、询证、走访、访谈费用,由投标人承担”,修改为:银行询证、函证等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投标人开展上述工作产生费用时,需按实列支并保留有效凭证(如发票、付款单据等),后续按采购人要求流程据实报销。招标文件中与本条款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6、原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赴采购人现场办公或者因本项目工作需要(或者应采购人要求)而赴外地出差产生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由投标人承担”,修改为:投标人赴采购人现场办公或者因本项目工作需要(或者应采购人要求)而赴外地出差产生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由采购人承担。按照实报实销原则支付,且三个采购包年度差旅费报销累计上限均为5万元。投标人开展项目工作产生差旅费时,需保留有效凭证(如发票、行程单等),报销标准参考采购人普通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招标文件中与本条款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提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6月23日上午09:30:00(北京时间),其余内容不变。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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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