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枝花市东区智慧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期
设备采购一标段” 质疑的回复
各潜在投标人:
由我单位招标的“攀枝花市东区智慧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期设备采购一标段”针对投标人网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一:资格条件第3.1.1条:招标文件中提到:“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我司注意到,该条件可能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特别是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的分公司。
质疑二:质疑内容 资格条件第3.1.1条:招标文件中提到:“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该条件可能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我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分支机构)分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后具备投标资格,我司完全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并且在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均具有明显优势,同时自(分支机构)分公司成立以来多次参加所在地的项目,可以更好的支撑当地的建设。请求事项 鉴于上述质疑,我司恳请贵单位: 将对应的3.1.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可以以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外,其它任何行业不得以法人的分支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统一回复:
资质要求修改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投标人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投标人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分公司参与招投标活动的,须提供经总公司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证件等均提供复印件)(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投标人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均可。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由:2025年3月7日23时59分 修改为:2025年3月12日23时59分。
3、招标文件重新上传,请及时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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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