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验收程序:
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甲方及乙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甲方应当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甲方项目相关人员及专家共5人组成。
3)验收方案确认表: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并签字。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验收书,经乙方和甲方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7日内重新申请验收直到验收合格。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技术指标。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相关资料。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相关资料。
(6)履约验收标准:
验收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进行验收,核对型号参数、品牌等按采购清单进行逐项验收:
1)设备选型参数、数量与招标要求符合一致;
2)设备现场测试功能与招标要求符合一致;
3)投标资料核实。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投标资料核实:在中标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甲方应对乙方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投标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能提供全套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因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人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甲方有权依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如发现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项目如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